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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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盖章):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2000年7月8日予以修正,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37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经营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
2.处置阶段: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经初步调查,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移送阶段: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2.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3.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4.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对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活动的场所、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实施产品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通过发布,自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1日修订)
  第十九条第三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受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在告知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在处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在事后监管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对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受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在告知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在处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在事后监管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七条第一款: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受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在告知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在处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在事后监管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受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在告知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在处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在事后监管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款: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部门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受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在告知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在处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在事后监管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对计量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通过发布,自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1日修改)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凭、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并可采用照相、录音、录相等方式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进入产品存发地和仓库检查产品;
(四)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
(五)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等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在权限内处以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扣押或封存的产品不得超过二十日。扣押或封存对检查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用户、消费者就产品质量的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生产者、销售者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4号公告公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受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在告知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在处理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在事后监管阶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