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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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3项)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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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第四师民政局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公益性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团(镇)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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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改)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第二款: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具有四师户籍公民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收养登记收费标准1、申请手续费 20元/件、2、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3、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件、4、公告费,就是收养人登报查找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
第四师民政局1.受理阶段: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2. 审查阶段: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区分收养登记类型,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和要求当事人提交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5.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6.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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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法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申请人社会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3.决定阶段: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发放核准文书,及时在民政局等网站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福利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