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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职权类12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时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 个人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并予以登记。 3.决定阶段:依规作出是否开展救助的决定。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4.执行阶段:按照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宿,对突发疾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并安排接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
2 | 公益性公墓的年检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国办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
已登记的公益性公墓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检查阶段:通知公墓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公墓年检材料,并公示、一次性告知补充公墓年检材料。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师团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2.处置阶段:对年检合格单位在相关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制发送达年检结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年检不合格公墓及时整改,监督合格公墓继续依法建设经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
3 | 优抚事业单位业务管理 |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 总后勤部令第1号) 第二条:军供站师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四师范围内优抚事业单位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4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
四师范围内社会福利机构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
四师范围内养老机构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6 | 权限内殡葬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 四师范围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殡葬设施管理; 22.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3.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婚姻登记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席令第51号)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⑴办理婚姻登记;⑵补发婚姻证;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可克达拉市及市域内团场居民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婚姻登记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1、收费项目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2、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每对9元;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审查阶段:询问当事人办理证件类型,初审身份证、户口簿是否一致,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对上述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录入微机核查正常后,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监誓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 4.送达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见证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后,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结婚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 3.不履行或履行行政职责; 4.玩忽职守造成结婚登记档案损失的; 5.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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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慈善募捐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3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在四师登记的慈善组织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9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和第五章 | 在四师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10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章至第四章 | 在四师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11 | 权限内社会组织的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第403号) | 在四师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12 | 权限内慈善组织的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 在四师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