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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在实施前应书面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当事人存在收购、销售或运输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行为,并报请实施查封、扣押;经批准后实施。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在实施前应书面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当事人存在收购、销售或运输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行为,并报请实施查封、扣押;经批准后实施。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强制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任改。 2.决定阶段:经核实,违法事实清楚,经饲料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扣押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原料进行扣押,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事后监管阶段:对饲料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经核实,违法事实清楚,经饲料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查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原料进行扣押,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事后监管阶段:对生产场所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强制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强制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2.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强制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强制 | 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暂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给予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树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 然林管护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决定阶段: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监管阶段: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行政强制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封存或者扣押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阶段: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涉案的植物品种的繁育材料决定书。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事后监管阶段: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强制 | 对破坏湿地、林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自然保护区的责令限期恢复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该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执行;(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二倍以下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按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行政强制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 第四师农业局 | 1.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可克达拉市农业局 | 1.催告阶段:查明当事人是否到期不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是否加处罚款的决定。 3.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加处罚款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跟踪罚款缴纳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