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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依法加强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职责权限范围下发检查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检查情况;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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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供应的监督管理,除按本条例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78号) 第六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依法加强对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职责权限范围下发检查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检查情况;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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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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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阶段:草原监理站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5.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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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通过,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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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阶段:依照法定职权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或督查。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视检查情况做出检查通报或对相关单位、个人处罚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对所做出的通报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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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牧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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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牧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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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安全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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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安全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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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14号令) 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组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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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24号令)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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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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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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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鼓励跨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作业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作业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争议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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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三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销售、维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规章】《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
第四师农业局 |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要责令当事人整改。 4.决定阶段: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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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
第四师农业局 |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4.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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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
第四师农业局 |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5.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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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种子执法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第四师农业局 | 1. 检查阶段: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苗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 2. 处置阶段: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3. 事后监管阶段: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 4.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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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严格遵守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复查。 2.处置阶段:将复查结果告知县级林业管理部门,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栽。 3.移送阶段:将复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4.事后监管阶段:依据复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不合格面积不予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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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木材运输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阶段: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木材检查站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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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对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组织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备案。 2.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阶段: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依据检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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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检查 |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第四师农业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根据全区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分布范围、数量制定监测方案与计划;确定监测范围、抽检频次与数量、监测办法等。 2.组织实施阶段:依法组织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的监测,按照规定的生鲜乳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填写《生鲜乳抽样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处置决定阶段:制作监测情况报告,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提出情况说明,报相关监管部门;并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监测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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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检查 |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
第四师农业局 | 1.受理阶段:根据农业部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及实施方案。 2.审查阶段:审查抽样人员、检验人员资格,加强人员培训,配齐检验机构的设施,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抽检人员允许参与草种监管,按照《草种管理办法》、《草籽包装及标识》检查草种。 4.事后管理阶段:抽检结束,对所抽检的样品进行室内检验,定级,并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存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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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整改验收阶段:对有问题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6.事后监管阶段:对有问题的企业在责令整改后,继续进行监督检查。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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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检查 |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第348号令)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185号令) 第五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
第四师农业局 |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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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检查 | 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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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检查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四师农业局 |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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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检查 | 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第四师农业局 | 1.落实监督阶段:定期组织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落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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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并制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对同一批次的种子,任何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子监督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承检方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事后监管阶段: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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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检查 | 对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管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畜牧、农业、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第四师农业局 | 1.检查阶段:按照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对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事后监管阶段:根据通报的检查结果,督促建设单位按期进行整改,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