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

第四师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奖励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3日通过,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第四师农业局1.制定方案阶段:在征求气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依据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并对入选人员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奖励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师农业局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事项、范围奖励额度与办法。                    
2.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举报或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3.审查阶段:对举报事项事实进行查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走访、取证,根据举报查证事实,提出奖励意见。            
4.决定阶段:查证属实的将奖励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依据决定制作奖励文书;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奖励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定,国务院令98号)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
第四师农业局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兵团林业局或兵团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林业局或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林业局或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