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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授权第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 | |||
单位:第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总计239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类别 | 备注 |
一 | 共5项 | 行政许可 | |
1 | 计量标准考核 | ||
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3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
4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5 | 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
二 | 共187项 | 行政处罚 | |
1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3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 ||
4 | 对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5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
6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 | 对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8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
9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
10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
11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
12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3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
14 |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处罚 | ||
15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
16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 ||
17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等违法情形的处罚 | ||
18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
1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
20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
21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 ||
22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
23 | 对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 ||
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 ||
25 |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
26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
27 | 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28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9 | 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30 |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
31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32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4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
35 |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
36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7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8 |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
39 |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
40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
41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
42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
4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
4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6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
47 |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
48 | 对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9 | 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0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
51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52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
53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
54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
55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56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
57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58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的处罚 | ||
59 |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
60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
61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
62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
63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
64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
65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
66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
67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
68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
69 | 对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
70 | 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的物品的处罚 | ||
71 |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
72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73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 ||
74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75 | 对企业末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76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
77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78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79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80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而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81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82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83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
84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
85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86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87 |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处罚 | ||
88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处罚 | ||
89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
90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
91 |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
92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
93 | 对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的处罚 | ||
94 |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的处罚 | ||
95 |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法的处罚 | ||
96 | 对集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7 | 对加油站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8 | 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9 | 对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处罚 | ||
100 | 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 ||
101 | 对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102 | 对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 ||
103 | 对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处罚 | ||
104 | 对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
105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
106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07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 | ||
108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
109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10 | 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
111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
112 | 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
11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处罚 | ||
114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处罚 | ||
115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
116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
117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处罚 | ||
118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
119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20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
121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
122 | 对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处罚 | ||
123 |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4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
125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
126 |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27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28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29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30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生产、销售特种设备的处罚 | ||
131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单位违法经营、销售的处罚 | ||
132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 | ||
133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依法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
134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35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36 |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
137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
138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
139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
140 | 对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41 | 对制造单位没有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
142 | 对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
143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
144 |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 ||
145 | 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 ||
146 | 对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
147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
148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或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
149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50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51 | 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
152 | 对棉花经营者违规收购棉花的处罚 | ||
153 | 对棉花经营者违规加工棉花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
154 | 对棉花经营者违规销售棉花的处罚 | ||
155 | 对棉花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棉的处罚 | ||
156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
157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
158 | 对棉花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
159 | 对茧丝经营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收购蚕茧的处罚 | ||
160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处罚 | ||
161 |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
162 | 对茧丝经营者违法销售茧丝的处罚 | ||
163 | 对茧丝经营者违法承储国家储备茧丝的处罚 | ||
164 | 对茧丝经营者伪造、变造议评的数据或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
165 | 对茧丝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此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
166 |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
167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168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69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 ||
170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
171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的处罚 | ||
172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 ||
173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174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
175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
176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
177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
178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
179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
180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
181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82 | 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83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84 | 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185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
186 |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处罚 | ||
187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处罚 | ||
三 | 共7项 | 行政强制 | |
1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2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
3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4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及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 ||
5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 | ||
6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 ||
7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 ||
四 | 共3项 | 行政检查 | |
1 | 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场所的现场检查 | ||
2 | 对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 | ||
3 | 对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的现场检查 | ||
五 | 共37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
1 |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 | ||
2 | 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 ||
3 | 计量监管 | ||
4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 ||
5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 ||
6 | 集贸市场计量监管 | ||
7 | 加油站计量监管 | ||
8 | 商品量计量监管 | ||
9 | 能源计量监管 | ||
10 |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 | ||
11 |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12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
13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 | ||
14 | 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 ||
15 |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 | ||
16 | 开展对本辖区内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
17 | 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 ||
18 | 负责省以下认证监管部门的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核 | ||
19 | 特种设备监管 | ||
20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
21 | 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 | ||
22 | 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 | ||
23 | 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现场的棉花的检查 | ||
24 | 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场所的茧丝质量的检查 | ||
25 | 对毛绒纤维的检查 | ||
26 | 对公证检验以外麻类纤维实施监督的检查 | ||
27 | 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棉花经营活动场所及经营者的检查 | ||
28 | 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茧丝、毛绒、麻类纤维经营活动场所及经营者的检查 | ||
29 | 棉花及国家入库、出库的储备棉的质量公证检验 | ||
30 | 茧丝、毛绒、麻类纤维的公证检验 | ||
31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检验 | ||
32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 ||
33 | 特种设备及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 ||
34 |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 ||
35 |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 ||
36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
37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