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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09QT03500 | 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50号)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公民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公安局 |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好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阶段。 |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654002209XK01400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规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台 [2005]897 号) 第五条:台胞证和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由经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局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审批签发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和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符合补发或者换发台胞证的情形的台湾居民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被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5年有效台胞证。被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为未持有效台胞证的台湾居民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 | 机关 、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公安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境通行证、签注申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境通行证、签注,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阶段: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654002209QT035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50号)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公民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第四师公安局 |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好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阶段。 |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654002209QT03600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的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 公民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1057 | 无 | 第四师公安局 |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发证阶段:将省厅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阶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阶段: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654002209QT0370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 |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公民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265 | 无 | 第四师公安局 |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完毕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阶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阶段: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 |
6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 公民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265 | 无 | 第四师公安局 |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完毕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阶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阶段: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 ||
7 | 654002209QT01400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办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 外国人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第四师公安局 | 1.受理阶段:公示登记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2.批准阶段:予以批准的,签发出入境、居留、旅行签证; 3.告知阶段: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阶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备案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