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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09CF344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上网消费者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654002209CF345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654002209CF346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654002209CF34700 | 对单位、个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报告相关行为的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 | 654002209CF34800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相关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 | 654002209CF34900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和相关单位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 | 654002209CF35000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654002209CF35100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654002209CF35200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654002209CF35300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第一款: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1 | 654002209CF35400 |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 | 654002209CF35500 |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 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 | 654002209CF356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4 | 654002209CF35700 |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 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公民、组织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5 | 654002209CF35800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6 | 654002209CF35900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7 | 654002209CF36000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公民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8 | 654002209CF36100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风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保护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9 | 654002209CF36200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0 | 0200534000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单位 | 网安部门 | 向社会公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