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公安局消防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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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消防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单位(盖章):第四师公安局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需要调整职权
行政许可 共2项 调整0项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保留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保留
行政处罚 共62项 调整0项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保留
2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保留
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保留
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保留
5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保留
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保留
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保留
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保留
9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保留
10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保留
11 行政处罚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保留
12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保留
13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保留
14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保留
15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保留
16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保留
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保留
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保留
19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保留
20 行政处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保留
21 行政处罚 对谎报火警的处罚 保留
22 行政处罚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保留
23 行政处罚 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保留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保留
25 行政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保留
26 行政处罚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保留
27 行政处罚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保留
28 行政处罚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保留
29 行政处罚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保留
3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保留
31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保留
32 行政处罚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保留
3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保留
34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保留
35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保留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处罚 保留
37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保留
38 行政处罚 对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后,未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罚 保留
3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处罚 保留
40 行政处罚 对易燃易爆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的处罚 保留
41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 保留
42 行政处罚 对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处罚 保留
43 行政处罚 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处罚 保留
44 行政处罚 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保留
45 行政处罚 对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处罚 保留
46 行政处罚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保留
47 行政处罚 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标识的处罚 保留
48 行政处罚 对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未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的处罚 保留
49 行政处罚 对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50 行政处罚 对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未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的处罚 保留
51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处罚 保留
5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灭火剂维修灭火器的处罚 保留
53 行政处罚 对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保留
54 行政处罚 对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保留
55 行政处罚 对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罚 保留
56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保留
57 行政处罚 对执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超出从业范围,擅自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保留
5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保留
5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保留
6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保留
6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保留
62 行政处罚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保留
行政强制 共2项 调整0项
1 行政强制 对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或对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保留
2 行政强制 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或部位的临时查封 保留
行政征收 共0项 调整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调整0项
行政检查 共3项 调整0项
1
消防监督检查
2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
3
消防设计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保留
行政确认 共3项 调整0项
1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2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复核
3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行政奖励 共0项 调整0项
行政裁决 共0项 调整0项
X 其他行政权力 共0项 调整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