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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 (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38CF00100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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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4002238CF00200 |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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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4002238CF00300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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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54002238CF00400 |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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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54002238CF005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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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54002238CF00600 |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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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54002238CF0070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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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654002238CF008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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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654002238CF009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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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54002238CF01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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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654002238CF01100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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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54002238CF012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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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654002238CF01300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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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654002238CF014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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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54002238CF015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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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54002238CF01600 |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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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654002238CF01700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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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654002238CF0180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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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654002238CF019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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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54002238CF02000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 |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缺少内容) 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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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654002238CF02100 | 对谎报火警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谎报火警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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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654002238CF02200 |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六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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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654002238CF02300 | 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二)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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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654002238CF02400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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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654002238CF02500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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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654002238CF02600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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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654002238CF02700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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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654002238CF02800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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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654002238CF02900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五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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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654002238CF03000 |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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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654002238CF031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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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654002238CF03200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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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654002238CF03300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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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654002238CF03400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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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654002238CF035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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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654002238CF03600 | 对擅自变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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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654002238CF037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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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654002238CF03800 | 对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后,未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对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后,未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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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654002238CF03900 | 对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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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654002238CF04000 | 对易燃易爆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5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决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三)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四)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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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654002238CF041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三)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四)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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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654002238CF04200 | 对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三)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四)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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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654002238CF04300 | 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三)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四)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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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654002238CF04400 | 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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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654002238CF04500 | 对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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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654002238CF04600 |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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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654002238CF04700 | 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标识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标识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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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654002238CF04800 | 对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未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四)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未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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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654002238CF04900 | 对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五)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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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654002238CF05000 | 对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未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六)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未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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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654002238CF05100 | 对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七)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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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654002238CF05200 | 对使用不合格的灭火剂维修灭火器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八)使用不合格的灭火剂维修灭火器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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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654002238CF05300 | 对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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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654002238CF05400 | 对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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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654002238CF05500 | 对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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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654002238CF056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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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654002238CF05700 | 对执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超出从业范围,擅自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 /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执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超出从业范围,擅自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所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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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654002238CF0580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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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654002238CF05900 |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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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654002238CF060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 |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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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654002238CF061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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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654002238CF06200 |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第四师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第四师公安局 | 1.立案阶段: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