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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消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38QZ00100 | 对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或对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七十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催告阶段: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整改火灾隐患或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执行能力的单位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654002238QZ00200 | 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或部位的临时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检查阶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2.决定阶段: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 3.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送达阶段:应将临时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6.解除查封阶段: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7.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