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公安局消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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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消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654002238JC00100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和检查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经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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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1.检查阶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督促整改阶段:(1)对检查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整改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整改期限;(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受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3.处置阶段:(1)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2)对检查发现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复查发现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4)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5)检查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4002238XK00200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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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同意的,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的,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54002238JC00300消防设计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119号令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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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公安局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审批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