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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 1、新兵发[2013]54号《兵团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兵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项“兵团司法局下放兵团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项目”。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59号)第11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59号)第17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59号)第18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科 | 社会公开 | 0 | 0 | 四师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限期整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当许可的;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 | 基层科 | 社会公开 | 0 | 0 | 第四师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监管责任:对申请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当许可的;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