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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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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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检查和监督。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0条、《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3条之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科社会公开0四师司法局1.检查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建立投诉监督制度或有监督制度不履行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有其他渎职和腐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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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改)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科社会公开0四师司法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①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②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③《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④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予以核准;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对初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在核准登记、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不履行职责、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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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公证员律公科社会公开0不收费四师司法局1.告知责任:转发兵团司法局年度检查通知。
2.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证员、公证处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进行初审。
3.转报、公告责任:按照考核情况拟定考核结果等次,将年检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进行审核。将兵团司法局审核后的结果及时公告。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向兵团司法局转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兵团司法局受理、立案、审查、决定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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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主席令第76号,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公科社会公开0不收费四师司法局1.告知责任:转发兵团司法局年度检查通知。
2.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律师、律所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进行初审。
3.转报、公告责任:按照考核情况拟定考核结果等次,将年检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进行审核。将兵团司法局审核后的结果及时公告。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向兵团司法局转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兵团司法局受理、立案、审查、决定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