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质监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质监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具备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质量技术监督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进行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对予以批准的,发放证件,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