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重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 登记 |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师民族宗教事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形式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