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其他类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注销备案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师民族宗教事务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是否满足备案条件或注销备案条件。
3.记录责任:对于符合备案或注销备案条件的,及时予以记录。
4.解释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