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其他类 |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注销备案 |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师民族宗教事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是否满足备案条件或注销备案条件。 3.记录责任:对于符合备案或注销备案条件的,及时予以记录。 4.解释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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