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商务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商务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许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简称限额 )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 《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的通知》(兵商务字〔2015〕139号)第一条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简称限额 )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第二条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第三条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兵团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第四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第五条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
四师商务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外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报送外资企业年审信息,并根据企业情况变更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