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财务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其他类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 财政部【2006】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 四师财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审核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业务。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审核材料,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交给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其他类 |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 财政部【2006】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审核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业务。 3、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审核材料,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交给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其他类 | 权限内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事项的审批 | 财政部【2006】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审核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业务。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审核材料,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交给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财务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