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教育局(体育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四师学校教师违反教师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处罚 | 《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意见。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 4.告知责任:对违规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四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意见。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 4.告知责任:对违规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教育局(体育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