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教育局(体育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四师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四师教育局 |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会同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与人社局共同发文予以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奖励 | 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高等教育法》“国家对教育事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四师教育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四师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奖励 | 各类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 《体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55号)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四师体育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师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