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交通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
四师交通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 权 依 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许可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法〔2010〕65号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2行政许可交通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核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3行政许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4行政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5行政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6行政许可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7行政许可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8行政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9行政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10行政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 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
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11行政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12行政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13行政许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
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四师交通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