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水利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 权 依 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技术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召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会议,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公告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结果,不合格项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技术审查合格项目,印发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督促建设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水土保持设施的实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 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 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政策性文件规定,根据部门职责权限范围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或个人书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建议,组织专家评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许可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全材料,不予许可的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放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证的,按时办理并发放,并按规定予以备案。 5.监管责任:开展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年度审核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灌区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 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 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3.决定责任: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含河道采砂批准) | 《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3.决定责任: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按照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并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出具核准文件,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许可 | 开垦荒坡地批准 | 《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送达准予许可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许可 | 原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送达准予许可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按提交的设计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 |
12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 |
13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 |
14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等),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兵团渔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不予许可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行政许可 | 凿井方案核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在凿井前应当提交凿井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凿井工程竣工后,经取水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报的凿井方案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非行政许可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国办发〔2004〕62号《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10条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报的书面材料及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行政确认 |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核准 |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兵水发〔2002〕5号)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项目招标备案审批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审批是否通过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批的,按程序给予批准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行政处罚 | 权限范围内行政处罚 | 新兵办发﹝2014﹞44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四师水利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等,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材料整理,制作水土保持案件调查报告,行政机关讨论,制作水土保持案件讨论记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罚款、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停止开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治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排除危害、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水土保持法》、新政发[2000]45号、新财预[2003]1号; 新兵办发〔2014〕4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十九条, | 四师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的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有关的资料,审查免缴、减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理由、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水土补偿费交款通知单,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决定免缴、减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退缴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建设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水利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