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司法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0条、《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3条之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 四师司法局 | 1.检查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5条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 四师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①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②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③《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④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司法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