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司法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四十八条: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四师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立案调查。 2、检查阶段责任:根据线索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实施检查。依照《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应当于处罚当场或决定处罚7日内将《行政处罚法》送达处罚对象对象。 7、听证阶段责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处罚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无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业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四师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立案调查。 2、检查阶段责任:根据线索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实施检查。依照《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应当于处罚当场或决定处罚7日内将《行政处罚法》送达处罚对象对象。 7、听证阶段责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处罚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执业行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四师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立案调查。 2、检查阶段责任:根据线索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实施检查。依照《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律公科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应当于处罚当场或决定处罚7日内将《行政处罚法》送达处罚对象对象。 7、听证阶段责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处罚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处罚 | 律师事务所、律师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四师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立案调查。 2、检查阶段责任:根据线索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实施检查。依照《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应当于处罚当场或决定处罚7日内将《行政处罚法》送达处罚对象对象。 7、听证阶段责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处罚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之规定。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四师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之规定。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四师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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