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三)
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三)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子项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28行政处罚对注册建筑师违规受聘或者者执业等行为的处罚(含5个子项)1.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璀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5.对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160号)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建设部令167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160号)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建设部令167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违规从业的处罚(含5个子项)1.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对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5.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1.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改)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111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1.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63号)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对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从事审查活动的处罚(含7个子项)1.对超出范围从事审查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对未按照规定内容审查的处罚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含3个子项)1.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送审资料的处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3.对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建设部令167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