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五)
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五)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子项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56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1.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3.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含2个子项)1.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对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行政处罚对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装修等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1.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对被罚款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8号)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行政处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行政处罚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等违法情形的处罚(含2个子项)1.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1.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处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3.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