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十六)
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十六)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子项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251行政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 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2行政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3行政检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4行政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5行政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6行政检查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7行政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相关人员资质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资质,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8行政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企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企业,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9行政检查核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房地产企业,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0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1行政检查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造师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造师,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2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相关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相关单位资质,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3行政检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相关单位人员资质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相关单位人员资质,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4行政检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5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7号,2005年)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企业,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6行政检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第1号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7行政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和审查行为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审图机构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审图机构,及时移送同级主管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8行政检查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5号,2003年)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9行政检查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0行政检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七条第二款: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