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十七)
四师建设(环保)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十七)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子项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271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2行政检查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改)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4号令)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3行政检查城市地下工程监督检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4行政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5行政检查建设工程项目货物招标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2005年第27号)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6行政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7行政检查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8行政检查对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对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支队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监察支队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环境监察支队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
同级质监站查处。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 第408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环境监察支队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 第167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环境监察支队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日环发[1999]246号)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监测站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9行政检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施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及时移送同级质监站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0行政确认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团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资料、资质等前期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1行政确认邀请招标及特殊情况下不进行施工招标审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团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资料、资质等前期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2行政确认规划设计条件认可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团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资料、资质等前期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3行政确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规划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六十七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团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资料、资质等前期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4行政确认房屋产权产籍设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屋登记办法》
 4.《兵团团场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兵建发〔2014〕150号))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团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资料、资质等前期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5行政确认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团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确定相关资料、数量等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6行政奖励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3.《消防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现金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农四师建设工程“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师建发〔2010〕7号)
第四师建设(环保)局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单位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师政府研究决定,以四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