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发改委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发改委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兵发改投资〔2013〕631号)第一条:下放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师(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兵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予以备案
发展改革委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资格认证;依情况即时办结或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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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兵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新兵发〔2015〕12号)全文。
发展改革委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等);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兵团下放
3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发展改革委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行政许可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2、《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兵发改投资〔2013〕678号)“一、下放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除按照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及兵团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师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发展改革委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单位的申请、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等);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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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许可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0号)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09〕1425号)第七条“第七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已纳入自治区(兵团)棉花加工生产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并经自治区(兵团)验收合格的棉花加工企业,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申报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3、《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通知》(兵发改经贸发﹝2014﹞118号)“经研究决定,将兵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下放给师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1、受理责任:公示资格认定审批标准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依情况即时办结或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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