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发改委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发改委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检查四师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关于印发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粮食局、兵团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80号)第九条:负责兵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委1、检查责任: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流通市场情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保留。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调控等职能不落实
2行政检查四师辖区内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关于印发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粮食局、兵团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80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发展改革委1、检查责任:适时对价格和收费情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