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强制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措施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将其用于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必要时可以提请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师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1、催告责任: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查封的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情况,拒不拆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强制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标准的组织重新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师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的,经验收不合格的采矿权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强制收取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四师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1.催告责任: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责令缴纳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该费用,并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
4.事后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待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三定方案确定后新增
4行政强制责令交出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师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1.催告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先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只有经向被征地拆迁人发出催告书,并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在催告之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经申请后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监管当事人是否履行交出土地的行为,如未履行,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房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师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四师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师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