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2000〕95号)。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告知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的范围、征收方式、金额计算方式、减免缴费条件。 2.审核责任:审核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标准、计算金额、交款期限。审查免缴、减缴的条件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抄送兵团财务局,定期开展对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应缴未缴的师(市)及时会同兵团财务局共同催缴,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征收 | 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 四师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费用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费用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矿业权种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费率系数,严格减免程序审批。 3.决定责任:开具收费缴款交款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单位人员对用地单位开展不定期检查,对用地单位(个人)日常监管,及时完成动态巡查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待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三定方案确定后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