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条件,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人社局责任科室作出行政许可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条件,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人社局责任科室作出行政许可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给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 1.《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58号)“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制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职业资格证书成为评价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有效凭证。”; 2.《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兵劳社就发〔2007〕18号)第二部分:职业资格证书的数据传输、编码生成与打印中“2008年1月1日起,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打印,由各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高级以上等级由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打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人员由鉴定中心提供人员名单,人社局责任科室以文件形式公布,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打印,由各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高级以上等级由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打印。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打印职业资格证书,送达本人、所在单位、经办机构等。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就业困难认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人员由基层单位初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师人社局责任科室,作出行政许可;公益性岗位经就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安排上岗。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在《就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送达用人单位上岗批单。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参保人员退休、因病退休的许可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应当对提交的申请退休、退职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退休批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 |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新人社发〔2009〕7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材料审查通过,10个工作日内前往申请单位实地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实地审查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录入相关台账,出具书面审批文书,送达至申请单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1.《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2005年4月22日)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条件,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人社局责任科室作出行政许可。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4〕第3号令)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个人申报经团进行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师市职改办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依据程序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个人申报,经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单位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 4.送达责任:评审通过人员按程序准予批准资格,并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进行资格聘任管理。 6.其他责任:政策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