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处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无理由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无理由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违法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行政处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处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行政处罚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志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志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13行政处罚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行政处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处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行政处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