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社保基金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检查责任: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检查 | 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收集统筹区参保单位稽核资料; 2.审查责任:下发书面稽核通知书; 3.决定责任:对有疑义的单位进行实地稽核; 4.送达责任:对确认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送达整改通知书; 5.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 |
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