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劳动能力鉴定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范围内因工伤或因病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的身份、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现场劳动能力鉴定;整理核对专家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并组织召开劳动能力专家委员会,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开展劳动能力等级评定工作。 3、决定责任: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等。 5、事后责任:对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员,应明确告知其劳动能力复查或救济途径,并根据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认可或执行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确认 | 集体合同审查 |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范围内企业集体合同审查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订立的程序、集体合同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要求进一步修订或整改。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企业集体合同予以备案,确认其效力。 4、送达责任:对不予确认的集体合同,出具集体合同建议书,送达申请企业。 5、事后责任: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予以调解、仲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确认 |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令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第61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办理《就失业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确认 | 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的鉴定 | 1.《关于印发<四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3〕36号); 2.《关于印发<农四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1〕3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范围内参保职工、居民门诊大慢病的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门诊大慢病人的身份、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每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病历鉴定;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病历鉴定和现场鉴定;整理核对专家提交的鉴定结论,并组织门诊大慢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参加门诊慢性病患者进行评定工作。 3、决定责任:门诊大慢病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4、送达责任:以文件形式公布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结论,送达所在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并为大慢病人员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予受理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确认 | 缴费年限的认定 | 1.《关于做好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的通知》(兵劳社薪险发〔2002〕4号);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04〕26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实缴费信息。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收集相关材料并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单位印章、变更及注销相关文件资料; 3.决定责任:同意参保登记、变更、注销;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可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费。 | |
7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 1.《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号 2.关于调整兵团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指导意见(兵劳社险发[2011]7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参保单位性划分行业类别; 2.审查责任:根据参保单位行业类别核定费率; 3.决定责任:根据上年度单位支缴率确定浮动费率;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费。 | |
8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待遇审核 |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收集享受待遇人员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待遇核定; 4.其他责任:及时足额支付。 | |
9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范围且在受理时限的工伤认定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认定收》。 4、送达责任: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予受理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