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师市安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去年公布保留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师市安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去年公布保留 | |
3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师市安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去年公布保留 |
4 | 行政许可 | 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师市安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师市安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审核,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核同意文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施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去年公布保留 |
师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