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安监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控制措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师市安监局 | 1、催告责任: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企业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企业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师市安监局 | 1、催告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企业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师市安监局 | 1、催告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对其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师市安监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