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安监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印发<四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师办发〔2014〕72号(一)综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5分,由师安委会授予其第四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由师负责奖励:A类单位奖金8000元、B类奖金7000元、C类奖金6000元;获奖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成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金标准为:A类单位1000元、B类单位900元、C类单位800元。名列A类单位、B类单位、C类单位第一名,可推荐申报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综合考核得分等于85分小于95分,由师安委会给予第四师安全生产良好单位的通报表彰,获表彰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成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金标准为:A类单位900元、B类单位800元、C类单位700元。 连续三年被评为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师给予1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党政主要领导)。 (三)荣获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师,由兵团给师奖励3万元,师配套3万元奖金;连续三年荣获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师,由兵团给师奖励5万元,师配套5万元奖金一并做为奖金进行奖励;荣获四师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由师奖励先进单位标准为:A类单位8000元、B类单位7000元、C类单位6000元,先进单位配套相同的金额一并做为奖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师机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认真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师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第四师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考核,成绩突出的报师安委会审定,由师安委会援予第四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由师给予30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认真履行其职责,做好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本单位(部门)全年未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成绩突出,经团场、企业和师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推荐,报师安委会审定。由师安委会授予:第四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由师奖励1000元。其中,先进事迹显著者,作为兵团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建议名单向兵团推荐。 第二十三条 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和师安委会成员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师安委会审定,进行表彰由师奖励500-2000元。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在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开发创新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有显著贡献者。 | 师市安委会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师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师市安委会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以师市安委会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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