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安监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其他类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师市安监局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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