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机关农业局行政许可责任和权力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师市农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师市农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新疆种畜禽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师市农业局 | 下放 | |
4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审批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师市农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审批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师市农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草原使用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师市农业局 | 取消 | |
7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师市农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林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木材经营加工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林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木材经营加工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许可 | 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批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 林业局授权种苗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木材经营加工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林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木材经营加工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行政许可 | 营利性防沙治沙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林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木材经营加工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许可 | 产地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师市农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学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送达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行政许可 | 调运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九条: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师市农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学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送达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 师市农业局授权种子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学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送达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 师市农业局授权种子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学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送达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师农机监理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核发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师农机监理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机关农业局行政许可责任和权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