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或当场更正;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对现场核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原许可为餐饮服务许可,该证现不再发放,改为食品经营许可 |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