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原材料、工具、设备和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