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检查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1.检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行政检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第三条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1.检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行政检查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1.监督抽验责任: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抽样。
 2.处置的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抽样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3.送达的责任:按程序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人和委托检验人。
 4.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抽样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处理法。
 5.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4行政检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1.监督检查职责的责任:按照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行政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师食品药品监管局 1.监督抽验责任: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抽样。
 2.处置的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抽样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3.送达的责任:按程序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人和委托检验人。
 4.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抽样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处理法。
 5.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