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卫生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四师卫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四师卫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四师卫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根据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根据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四师卫生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 四师卫生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四师卫生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发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四师卫生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核发证件的决定(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放射工作人员证》。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