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卫生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四师卫生局 | 1.催告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下达强制通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强制清毒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消毒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强制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四师卫生局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4.事后监管责任: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物品,应当卫生处理或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卫生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