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行为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四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 消防部门 | 1、催告责任: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行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消防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消防部门组织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企业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强制 | 对于违法、违规单位集体场所的临时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消防部门 | 1、催告责任:对违法、违规单位集体场所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消防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消防部门组织对违法、违规单位集体场所的企业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强制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消防部门 | 1、催告责任:对逾期不执行整改行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消防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消防部门组织违法行为企业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