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工程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 消防部门 | 1、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 消防部门 | 1、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检查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核查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 消防部门 | 1、检查责任: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核查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检查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消防部门 | 1、检查责任: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检查 | 对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 消防部门 | 1、检查责任:对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